位置:首页>政务信息>公文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云环控发[2003]183号

关于增加《云南省环境污染治理证书》
治理范围和专业类别的通知


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规范我省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加强环境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2001年12月31日我局颁发了新修改的《云南省环境污染治理证书管理办法》,根据治理单位的技术、经济实力及历年污染治理业绩等情况,对治理单位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通过一年多的实践,对整顿污染治理市场、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环保形势的发展,生态恢复与治理任务日趋繁重,对承担该类工程的单位进行相应资质管理工作也显得较为紧迫,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的环保市场,经研究决定在《云南省环境污染治理证书》中增加生态恢复与治理的范围和专业类别,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态恢复与治理范围的专业分为:矿区复垦、湿地保护与建设、生态示范区建设、荒漠化防治、生态破坏恢复整治、受污染土地治理与恢复。

  二、治理单位申报生态恢复与治理资质仍按我局发布的《云南省环境污染治理证书管理办法》执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二○○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