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
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省政府副秘书长   钱恒义
(2004年4月21日)



同志们:
  昨天上午,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生产监管局六部委联合召开了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会上,国家六部委的领导分别作了重要讲话,对今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进行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下面,我就全省贯彻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九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把环境保护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省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以九大高原湖泊为重点的水环境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果;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排污总量得到一定控制;环境管理体制和环境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连续三年开展了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保专项行动,不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清理了一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2003年,重点检查企业3322家,查处违法企业156家,基本遏制了环境污染的反弹,在全省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的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主要表现在:一是水环境污染突出。主要湖泊在V类至劣V类水质的占了近一半,主要河流严重污染的占三分之一,主要城市地表水水功能达标的不到三分之一;滇池的一些污染负荷指标虽有所下降,但水体严重富营养化、生态系统弱化的状况还远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治理工作任重道远;部分地区水污染和污染性缺水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二是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山地生态退化,沙漠化和水土流失仍然严重。三是随着城镇人口的迅速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污染物排放量快速增加,城市的环境治理滞后于环境污染,垃圾围城和城市污水污染环境日趋严重,油烟、烟尘、噪声扰民的问题比较突出,群众投诉较多,城市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改善亟待加强,环境管理须进一步强化。四是农村生活与农业面源污染加重,控制与治理难度力口大。此外,有些地方和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利益的事例不断出现,严重危害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环境执法能力和手段严重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的存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要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十分紧迫。
  保护环境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开展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这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是本届政府成立以来又一次全国范围环保执法大行动,其成效如何,关系到各级政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否取得实效,关系到新一轮经济发展中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能否得到贯彻落实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认清形势,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从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的紧迫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下大力气抓好这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逐步树立亲民、爱民、为民的政府形象。
  

  二、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务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按照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今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是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会议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的,以查处违法排污企业为突破口,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在巩固2003年环保行动的基础上,扩大清理范围,集中整治污水、废气和其他严重的违法行为。通过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清查一批违规开工的建设项目;清理一批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的趋势,带动整个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贯彻这次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今年我省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和具体要求是:
  第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确定重点整治对象,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整治;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分年度计划,进行综合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切实加以解决,解决情况要向群众反馈。玉溪市、西双版纳州、文山州要重点解决饮用水源污染问题。
  第二对1998年以来全省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要逐一检查,认真复核,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经投产的污染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在建的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完善工程措施,经审批后方能生产;对没有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停产治理;新建项目没有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准排污。尤其是未经批准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铬盐等行业的违规建设项目,已经开工的一律停建,已经建成的一律停产,坚决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努力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玉溪市要按《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关闭淘汰全市钢铁企业中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小高炉的报告》承诺,完成关闭淘汰工作;大理州要认真清理查处亚麻加工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曲靖市要彻底清理土法炼锌的环境污染问题。
  第三严厉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取缔、关闭,有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曲靖、昆明、红河、丽江等州市要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炼焦企业(项目)的紧急通知》要求,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清理整顿任务;红河州要按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云南省个旧市沙甸区冲坡哨工业片区恢复生产意见的函》要求,完成整治和监管工作。
  第四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初次发现超标排污的企业,且污染物超标排放幅度不超过50%,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依法责令其作出书面承诺,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污染事故,以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于在2001、2002年严查行动和2003年清理整顿行动中已经受到查处、现仍有超标排污行为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理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存在超标排污问题的,一律责令整改,并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对污水处理厂不能坚持正常运营,要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营。对污水处理厂因不正常运营,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五对各级政府制定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利用招商引资、整顿经济秩序、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等活动出台的限制、阻碍环保执法,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办法和做法,一律予以纠正。对于已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补救。对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拒不纠正,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要公开处理。
  

  三、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确保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力口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努力工作,确保全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
  第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并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省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建立厅际联系会议制度,研究我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统一组织协调全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第二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下级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要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分期分批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各级环保部门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三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要逐级建立各级政府负责的环保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对工作不力甚至推而不动的地方,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搞地方保护主义,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地方,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加强以重点地区、重点环境污染问题的督查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普遍实行挂牌督办的办法,对突出的环境问题抓住不放,务求彻底解决。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采取公开查处的办法,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以点带面,推动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
  第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国家保护环境、维护群众利益的决心和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深入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曝光一批 环境违法案件和违法企业“黑名单”,提高社会各阶层的环境法律意识,积极鼓励群众参与和支持专项行动,为环保专项行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五建立与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一是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政府工作和干部任期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针对当地存在的突出结构性污染问题,制订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计划和措施,分年度实施,从源头遏制环境污染。二是要建立与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代表为保护监督员,形成社会监督机制。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分开制度,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环保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建立有奖举报、环保 局长接待日、行风评议等制度。三是要全面推行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州市要认真检查落实,尚未建立的州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并贯彻实施。
  同志们,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是一项艰巨而光荣的任务,我们要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迅速行动起来,集中全社会的力量,整治和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优良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使全省的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